一、主刑的概念
主刑只能獨立適用,不能相互附加適用。但是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適用,也可以獨立適用。主刑的種類主要包括: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和死刑。那接下來則主要從性質、執行機關、期限、羈押折抵以及特殊待遇這五個方面去進行展開。
二、 主刑的種類
1.管制是一種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,依法實行社區矯正,允許犯罪分子在被判處管制期間自謀生計。所以管制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,它的執行機關是社區矯正機構,管制的期限是3個月以上兩年以下,數罪并罰的情況下最長期限不能超過三年。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,羈押一天折抵刑期兩天,被判處管制期間,犯罪分子可以自謀生計,而且要堅持同工同酬,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,可以適用禁止令,禁止他進入特定的區域、場所,接觸特定的人。
2.拘役剝奪犯罪分子的短期人身自由,由公安機關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一種刑罰方法。拘役的性質是一種短期自由刑,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,主要是在看守所執行。拘役的期限是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,但是數罪并罰的最長不得超過一年。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,羈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,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有探親權,而且在執行期間可以根據勞動成果,酌量發給報酬。
3.有期徒刑是剝奪的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,由監獄或其他場所執行的一種刑罰方法。所以有期徒刑的性質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,執行機關是監獄或其他場所執行。有期徒刑的期限是6個月以上15年以下,被判處有期徒刑的,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,羈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。有期徒刑在數罪并罰的情況下,總和刑期不超過35年的,有期徒刑不得超過20年;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,有期徒刑不得超過25年。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在服刑期間需要強制勞動改造。
4.無期徒刑: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,強制實行勞動改造,它是自由刑里面最為嚴重的一種刑罰方法。
5.死刑:死刑剝奪的是犯罪分子的生命,是最為嚴厲的刑法方法,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,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,如果不需要立即執行的,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。但是有三類人不適用死刑: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,審判時懷孕的婦女,以及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,但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。
以上是關于刑罰中主刑所做的一個簡單的梳理,那在后續的文章中,會繼續給大家分享刑罰中的附加刑,希望能夠對各位的備考有所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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